10月10日上午,家住北乡义镇路固村的马女士急匆匆的走进派出所,“警察同志,我准备进货的1万元现金丢了,这可咋办呀!能不能帮我找找!”
接警后,值班民警一边安慰马女士,一边请马女士慢慢讲,以便了解详细情况。原来,马女士在镇上开了一家电动车专卖店,10月9日下午,马女士从银行取了1万元现金准备进货,那曾想,到家后发现装钱的手提包不见了,这下慌了神,立即和家人沿着自己行走过的路线反复寻找未果。此时天已经完全黑了。次日一早马女士就来到了派出所求助。
由于不知道手提包丢失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民警康领军和辅警李晓宪只好根据其的行走路线、停留地点和大概时间等信息,调取了沿街大量监控,进行筛选排查和分析研判,经过5个小时的排查,终于在视频监控中看到了胡女士丢包的清晰画面。原来,马女士当天在骑行到北乡义镇东的一三岔口接电话时,挂在车把上的黑色手提包滑落到了地上,不久后被一名路过的老年男子捡到。民警很快就找到拾物老人,在村委干部的共同见证下,老人将钱如数归还给了马女士。面对失而复得的进货款,马女士喜出望外,向民警连连道谢。
提醒
一、出门在外,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切不可粗心大意!
二、拾到钱财一定要及时交还给失主,或者交给警察蜀黍。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