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可观
足不出户就能财源滚滚
干不干?
当心“摊”上大事
在你产生心动念头前
蜀黍必须提醒你
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别不信!
看看下面真实案例
近日,随着最后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李某远到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一个以收购、银行卡为目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团伙彻底宣告覆灭。
经查,今年4、5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远、崔某硕、吴某天三人在某蝠软件聊天过程中看到一条兼职广告,只要将本人银行卡卖给他人,就能赚取零花钱。明知是违法,但口袋空空他们还是加了对方私信。
于是,三人按对方要求,先由崔某硕办理四张银行卡,进行,从中获利。得手后,为获得更大的利润,李某远又在邯郸市找人办理银行卡并收购银行卡十余张,卖到云南获利。
6月30日,犯罪嫌疑人崔某硕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南警方查获。
8月3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天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成安落网。
继而,刑侦重案中队联合网安大队加大对李某远的抓捕力度,在强大的抓捕压力和政策感召下,9月10日,李某远来到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三人在收购、银行卡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依法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给诈骗分子就是给诈骗分子洗钱帮助。诈骗分子利用从全国各地收购的银行卡,在受害者把钱汇到其中一张收购来的银行卡中后,通过网购、转账等方式把钱迅速分流到多个二级银行卡里,紧接着再用类似的方式,把钱再拆分到更多的银行卡里,如此一来,一笔赃款被稀释成一百笔“ 正常的资金 ” 最终转到了电诈犯自己账户下。这些银行卡不仅把赃款洗白,还增大了公安追查难度。如果没有人银行卡给电诈犯,电诈犯也就没有洗钱的工具,受害者的钱也不会这么难以追回。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出借、贩卖银行卡就可能涉嫌犯罪。请大家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个人信息等,切勿因蝇头小利,将自己送入铁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