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融媒体记者 马冬胜)记者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 2 月 13 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 82 件 127 人,批捕 16 件 31 人,不捕 3 件 4 人,提起公诉 2 件 2 人,其中法院一审判决 1 件 1 人。对其中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1. 邯郸复兴区郭某甲等三人涉嫌妨害公务案。
1 月 27 日,犯罪嫌疑人郭某甲等人酒后路过邯郸市复兴区某社区警卫室(疫情防控检查点),推搡现场疫情防控检查人员,将检查点所用红外线体温检测仪摔坏,后阻拦汽车进入该小区。犯罪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宿某阻碍疫情防控检查和公安民警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2 月 11 日,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当日依法对郭某甲、郭某乙、宿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 邯郸大名县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 月 1 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闫某某酒后到大名县中医院探望病人。医院根据县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规定除病人家属外其他人不得探望,但闫某某拒不离开,辱骂现场医务人员,并在医院门口阻拦车辆进出。公安民警到场处理警情后,闫某某对公安民警进行辱骂及殴打。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医院秩序,阻碍公安民警执法,造成大量群众长时间聚集围观,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2 月 7 日,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快速对闫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3. 邢台隆尧县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 月 1 日,隆尧县某村干部刘某某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劝返聚集的村民,导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满,与刘某某发生口角。次日 8 时许,赵某某持尖刀到村委会办公室扬言自杀。村干部劝说无效后报警。民警到场后赵某某情绪激动,继续用尖刀抵住颈部威胁自杀。直至 13 时许,赵某某放下尖刀后欲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弹 " 震天雷 ",被现场民警果断制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2 月 6 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 月 10 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2 月 12 日,隆尧县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4. 邯郸涉县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 月 2 日 22 时 30 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乘坐其妹夫的汽车回家,到达小区东门口时,值班保安员按照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对其车辆未予放行。李某某下车强行将小区侧门打开进入小区,将门卫室旁边的办公桌掀翻,用拳头将门卫室窗户玻璃夯破,后用脚将门卫室门踹坏,进入门卫室将保安员拉扯至室外,甩倒在地上,致使保安员右腿髌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2 月 7 日,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5. 唐山玉田县刘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在辽宁省凌源等地和尹某某(取保候审)手中大量收购草兔、豹猫、雕鸮、苍鹰等野生动物,其中从尹某某手中收购雕鸮 4 只、草兔 200 余只,雉鸡 15 对。随后,将收购的野生动物销售给玉田县袁某某并从中获利。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刘某某夫妇分两次非法向单某某出售凤头蜂鹰、苍鹰、雕鸮等野生动物冷冻死体从中获利。同时,公安机关还在袁某某、单某某处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雕鸮、凤头蜂鹰、苍鹰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草兔、雉鸡也均为保护动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2 月 10 日,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