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重点对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查办了一批案件,遏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一:廊坊市明珠超市哄抬物价案
根据群众举报,廊坊市明珠超市存在部分蔬菜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依法及时对超市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明珠超市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明珠集团对所属经营单位加强管理,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二:衡水市仁记堂中医诊所涉嫌非法购进药品案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舆情反映的“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通过微信群售卖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问题,组织执法人员对桃城仁记堂中医诊所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该诊所所称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但检查中发现,该诊所存在中药饮片无进货票据,无供货方资质情况,涉嫌非法购进药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三:邯郸市友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邯郸市友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房工作人员将原属员工福利口罩销售给顾客,相关产品无进货凭证,也未明码标价。邯郸市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该药房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衡水市华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案
1月25日起,衡水市华航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商城店铺内以每包88元的价格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共计1650包,并在网页宣传“医用防护外科手术口罩,口罩防病菌,一次性海氏海诺Kn95防流感防病菌”。衡水市滨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五:滦南县永丰劳保门市部涉嫌销售过期医用口罩案
1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唐山市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滦南县永丰劳保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门市涉嫌销售过期失效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涉案金额300元。当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门市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六:辛集市阳光副食百货商店未经备案销售医疗器械案
1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辛集市阳光副食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店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产品注册证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属二类医疗器械,但该商店无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店涉嫌未经备案销售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挖违法线索,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欢迎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举报违法问题。
附: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案例一
1月27日,保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河北保百集团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部分蔬菜价格过高、过快上涨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举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调查人员现场约谈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改正。
1月28日,保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例二
1月26日,沙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沙河市顺意药房高价出售消毒液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房标价签表明“84消毒液”售价1.5元/瓶,实际上以每瓶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
该行为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沙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月26日,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邢台坤诚佳乐大药房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医用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该行为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26日,定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反映,对定州市大世界购物中心崇文街店高价销售蔬菜问题进行调查。经查,情况属实。该店已承认错误并承诺联系顾客退还差价。
定州市市场监管局于1月27日向该店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限期退款,并视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
1月26日,深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深州诚信商厦高价销售萝卜问题进行调查。经查,该商厦萝卜售价30元/公斤,价格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
深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立案调查,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冀时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