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融媒体记者 李兵
12 月 30 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两起审结并生效的故意伤害案。这两起案件的发生时间,仅仅相隔了一天,并且情况十分类似,都是老板带领员工与喝了酒的陌生人打起群架,致使他人受伤。这,都是怎么回事儿呢?
公司老总组织聚会竟搞成 " 团殴 "
马某是一名年轻有为的老板,刚刚三十岁出头的年纪就已经开了三家公司。4 月 30 日凌晨,为庆祝分公司成立,马某组织分公司多名员工来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某 KTV 聚会。在 KTV 的公共洗手间里方便时,马某和一名员工互相开玩笑斗嘴,没想到被同在洗手间里方便的男子赵某听到了。
" 你们俩说谁呢?" 来此唱歌的赵某此时已经喝了不少酒,误以为陌生的马某等人是在骂他,便和一名朋友在洗手间内与马某厮打起来,将马某等人的面部打伤。
感觉自己吃了亏的马某,当即跑回唱歌的包房,带着员工马某某、王某和容某返回公共洗手间找到赵某再次 " 开战 "。这一次,寡不敌众的赵某迅速受伤。
KTV 经理拨打电话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参与 " 团殴 " 的所有当事人控制住。随后,受伤较重的赵某被带到医院救治。经鉴定,赵某受外力致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6 月 11 日,公安机关传唤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到案。后双方达成和解,互相表示谅解。
桥西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与被害人赵某处理日常琐事不当发生冲突,并造成赵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四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互相负责各自医药费,其他互不追究,互相表示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马某、马某某、王某、容某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饭店老板为保护员工群殴一人
马某等人闹事的第二天,又有一件类似的事件在附近发生。5 月 1 日 22 时 30 分许,市民武某和朋友在桥西区一家火锅店吃饭,在此期间,喝多了酒的武某到火锅店外接电话,偶然看到隔壁饭店的服务员白某飞正在用点菜宝给客人点菜,借着酒劲儿便上前让白某飞教自己使用点菜宝玩。
" 大哥,看您喝了不少酒,咱们到屋里歇会儿吧。" 闻到武某满身的酒气,白某飞便和同事杜某劝对方醒醒酒。不成想,武某非但不听劝,反而动手掌掴了杜某。看见同事被打,白某飞赶紧上前制止,而喝醉的武某竟扭头咬伤了白某的鼻子,导致三人当场扭打在一起。
听到打斗声后,饭店负责人甘某赶了过来,看到白某飞受伤,一心保护员工的甘某便带着另外两名员工白某祥、周某将武某拖至饭店北侧进行殴打,直到武某的朋友赶到现场将甘某等人拉开才作罢。
经鉴定,武某受顿性外力致左侧第 7、8 肋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7 月 3 日,甘某、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白某飞、周某经传唤到案,白某祥则被公安机关随后抓获。
桥西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甘某、白某飞、杜某、白某祥、周某五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甘某、杜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白某飞、白某祥、周某归案后如实陈述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此案中因武某酒后闹事引发甘某群殴,武某确有一定过错,且当事双方已和解,对五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甘某、白某飞、杜某、白某祥、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喝酒易冲动 切莫碰触法律红线
针对这两起故意伤害案,桥西法院一名常年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称,朋友聚会时喝点儿酒助兴解压本来是好事儿,但酒喝多了易冲动,理智难以控制,很容易做出借酒滋事的举动。在两起案件中,马某和甘某都有着 " 老板 " 的身份,他们各自带领员工与喝过酒的陌生人发生打架斗殴行为,一方面是被对方的言语或行为激怒,觉得自己人多势众能够打压对方,另一方面是自己的 " 面子 " 作祟,认为在员工面前必须用 " 实力 " 说话,以此赢得自己应有的 " 地位 "。殊不知,这种不冷静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表示,出门在外,保护好自己和属下本无可厚非,但做出以暴制暴的冲动行为,其实是很 " 低级 " 的,到头来只会让被人将自己看成只会用拳头解决问题的莽撞人,这样的话,怎么会让员工信服呢?因此,遇到事情冷静处理,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是每一位 " 老板 " 和普通人都应该学会的事情,切莫因为一时的冲动,最终落得颜面扫地,也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