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淑会)第二个子女的生育审批调整为生育登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级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都可以进行生育登记……河北省近日印发的《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对生育服务登记、再生育审批进行了规范简化,以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根据该办法,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适用生育登记。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办法规范了生育登记服务相关制度。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生育登记对象重新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第二个子女生育审批调整为生育登记。放宽了生育登记时限,一般在怀孕期间办理生育登记,但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生育而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明确了办理生育登记提供的证件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生育登记卡办理承诺书》,即“两证一承诺”。
同时,拓宽了生育登记渠道,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级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都可以进行生育登记。同时,丰富了办理方式,除原来现场办理外,还增加了“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孕健康·计生河北”APP手机客户端自助办理。办理生育登记后终止妊娠又怀孕的,需要重新办理登记。
在此基础上,办法对再生育审批的对象、申请受理与审批机关、审批程序、方式、时限、审批人与申请人的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据介绍,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河北省户籍人口,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三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审批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简化了审批流程,将原来的市、县、乡三级审批简化为县、乡两级,取消市级审批。”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同时,优化了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取消了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的审查程序,申请人直接通过乡级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孕健康·计生河北”APP手机客户端提交申请;取消了县级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复》程序,符合再生育的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直接签发《生育证》,由乡级卫生健康机构负责送达。
增加了便民服务相关内容。据介绍,再婚夫妻无法提交再婚前子女生育登记卡的,可以在《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承诺内容中对再婚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情况进行承诺;对申请材料不全或需要更换的以及不批准再生育的,由原来的通过《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书面告知改为以短信形式通知。
同时,缩短了县乡两级的审批时限,县级审批时限、乡级初审时限均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创新了《生育证》发放方式,除送达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简化了生育证件和审批档案管理,将原来的市、县、乡三级保管再生育审批相关资料改为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统一保管,取消市、乡级的保管职责,减轻基层负担。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对失信人员的管理。据介绍,申请人在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审批时,因故意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或者因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造成错误办理生育证件的,将对其纳入失信人员管理,注销其办理的相关证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