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融媒体记者 马冬胜)12 月 5 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孟某涛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这起案件曾因 " 恶婿 " 到岳父家滋事被岳父一家人合力殴打致死而备受社会关注。
法院审理查明 : 被害人王某岗与被告人孟某芳系夫妻关系。王某岗长期对孟某芳实施家庭暴力,孟某芳不堪忍受提出离婚,被王某岗拒绝后离家出走。王某岗为寻找孟某芳多次到其岳父母孟某林、王某苏家滋事,经行政拘留处罚仍不知悔改,还继续到其岳父母家滋事。2018 年 9 月 12 日,王某岗在岳父母家协商离婚期间,孟某芳与王某岗发生口角与打斗,孟某芳和父母用屋内的木棍打击王某岗头面部、胸部、臀部、大腿等部位,致王某岗倒地,孟某芳持木棍继续打击王某岗头部,致使王某岗死亡。王某岗死亡后,孟某芳的弟弟孟某涛帮助伪造假正当防卫现场。孟某涛将厨房的菜刀拿到现场后,用小刀在孟某芳右胳膊上划出伤口,在菜刀上沾上孟某芳血迹,并让王某岗的手握了握菜刀的刀把,之后把菜刀放到现场地面上。后孟某芳拨打 110 报警,称其丈夫王某岗前往其父母家滋事,其把王某岗打了。民警将在现场等候的四名被告人带回讯问,孟某芳和父亲孟某林、母亲王某苏到案后,第一次供述均称王某岗持菜刀行凶在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死者王某岗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木棍共同伤害被害人王某岗,被害人倒地后孟某芳继续打击被害人的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孟某涛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被害人王某岗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严重过错。案发时,王某岗的不当言行极大地刺激了孟某芳,导致情绪失控,造成犯罪事实的发生,孟某芳属于激情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均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王某岗,均是主犯,但被告人孟某芳在共同伤害中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孟某林、王某苏。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孟某涛具有自首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孟某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孟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某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孟某涛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孟某芳、孟某林、王某苏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枝所支付的丧葬费人民币 35816.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