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融媒体记者 冯月静)日前,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通报了今年 10 起造成 3 人(含)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情况,警示广大驾驶人守法守规驾驶,剔除事故隐患,安全文明出行。
据介绍,截止今年 10 月,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3592 起,死亡 1561 人,受伤 3306 人,直接经济损失近 3000 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 17%、28%、13%、28%。
客车超速致三人死亡
1 月 22 日 18 时 35 分左右,乔某驾驶冀 GB1129 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 15 人,实载 6 人),在从张家口市返回赤城县途中,沿国道 112 线由南向北行驶至 523 公里处,与前方郭某驾驶装载机牵引的胡某驾驶发生故障的重型货车(车厢载钢筋笼超长、无警示标志)尾部相撞,事故造成乔某及客车内两名乘坐人死亡,三人受伤。
经调查,乔某驾驶的冀 GB1129 号中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准驾不符驾驶装载机、违法牵引故障车辆,胡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重型货车、违反装载规定、灯光不符合国家标准。郭某、胡某共同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客车刹车失灵致五人死亡
2 月 17 日上午 10 时 23 分,定州市 Y085 乡道西坂路段庞村镇西坂村村北口 , 一辆冀 FF1412 的中型营运客车冲撞烟花爆竹临售点,后又与对向越野车碰撞,造成 5 人死亡、3 人受伤。
经查,该客车进入王村村内道路行驶,适逢王村集市,人员车辆密集路面拥堵,因驾驶人王贤凯频繁使用制动,制动力下降明显,行驶至庞村镇西坂村村北牌坊时,因行驶路段为下坡,驾驶人王某采取制动发现制动系统失效,并紧急采取降档利用发动机制动,但车速未降低,车辆碰撞烟花爆竹临售点三轮车后,又与对向的三菱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 3 人当场遇难,2 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3 人轻伤。
该客车存在缺陷,驾驶人王某在发现制动系统压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营运客车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 带病 " 大货车撞上酒驾轿车致三人死亡
3 月 22 日 13 时 57 分,夏某驾驶冀 EH0880 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邢台市 326 省道(邢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 46 公里 +200 米处时 , 与对向行驶董某饮酒后驾驶的冀 E11G61 小型轿车(载四名乘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三名乘客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某和另一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夏某弃车离开现场。
经调查,夏某持超分、逾期未换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移送起诉。小型轿车驾驶人董某酒后(30.29mg/100ml)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发生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
超速逆行造成三人死亡
4 月 18 日 7 时 50 分许,姚某驾驶车牌号为冀 GV3581 号小型轿车沿张家口 241 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 67 公里加 123 米路段处,车辆驶入逆行线与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 F31BH8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和一名乘客当场死亡,姚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他四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经查 , 姚某驾驶冀 GV3581 号小型轿车超速行驶、驶入逆行线,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冀 F31BH8 号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醉酒逆行造成三人死亡
5 月 7 日 2 时许,王某醉酒驾驶冀 F52GF0 号轿车沿保定市定兴连接线 030 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 2KM+100M 处时,与由西向东张某驾驶的冀 FG3772 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后起火燃烧,造成轿车驾驶人王某和两名乘客死亡。
经查,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货车驾驶人张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保证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小客车私自改装又超员造成四人死亡
5 月 18 日 8 时 30 分许,刘某驾驶粘贴临时号牌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喜鹊梁北坡下坡转弯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梁某驾驶的冀 G98904 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刘某和三名乘车人死亡,七名乘车人受伤。
经查,小客车驾驶人刘某为承揽绿化工程人员,雇佣外来务工人员承揽铁道周边绿化工程,擅自对肇事机动车进行改装,为装载货物将车辆后排安全座椅全部拆除,超员载客(核载 6 人,实载 11 人)、客货混装,加重事故损害后果。
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改装(后排座椅拆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实载 11 人,核载 6 人)的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载货,在下陡坡时空挡滑行、超速(时速约 67km/h,陡坡限速 30km/h),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急弯路行驶超速(时速约 48km/h,急弯路限速 30km/h),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两车抢道造成六人死亡
5 月 31 日 5 时 18 分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运车沿石家庄 392 省道(衡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 68KM+152M(赵兰庄道口)处时,与由南向北米某驾驶的冀 A700CV 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 5 名乘车人当场死亡,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受轻。
经查,米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李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通过没有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米某、李某已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提起公诉。
货车雨天侧滑造成三人死亡
7 月 5 日 11 时 30 分许,卜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空载)沿承德 S352 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隆化县苏木营弯道路段时,因雨后路面湿滑,挂车向道路北侧发生侧滑甩尾,侧滑后挂车滑向对向车道与王某驾驶的京 P70F98 号小轿车发生刮碰,小轿车失控又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驾驶人王某和一名乘客当场死亡,一名乘客抢救无效后死亡,4 人受伤。
经查,驾驶人货车卜某在遇有雨天道路湿滑、途经弯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占用对方道路,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 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提起公诉。
小轿车驾驶人王某雨天途经弯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弯道超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夜间超速造成四人死亡
7 月 31 日 22 时 35 分许,方某驾驶京 Q8N7W6 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口张北县战海乡头号村路口处 , 与正在转弯的高某驾驶载三名乘车人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高某与三名乘车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方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之后投案自首。
经查,方某驾驶小型轿车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的原因 , 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逆行造成三人死亡
8 月 30 日 19 时 28 分许,肖某驾驶蒙 BLD256 小型普通客车沿京环线行驶至唐山市南湖大道桥南侧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相刮后,又与霍某驾驶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肖某及两名乘车人死亡。
经查,肖某驾车逆行是事故主要原因,王某和霍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