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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患者不用再“等钱救命”!河北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19-10-08 1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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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淑会)日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将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实行应急救助。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患者救治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如何对应急救助对象进行身份认定?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身份无法明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填入《河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二)民政部门、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等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人员;(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根据实施办法,我省省、市两级政府将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县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期间根据患者病情和救治情况发生的费用。

  基金用于支付下列急救医疗费用:(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

  同时,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或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据介绍,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市、县(不含区)两级设立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构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本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办机构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填报《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向经办机构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省、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级经办机构提交支付申请;县级医疗机构向县级经办机构提交支付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救助申请审批表》;患者无支付能力的相关材料;收费票据原件、急救期内的医疗费用清单;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病程记录,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其中,收费票据、门诊及住院病人病历材料需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做好救助患者信息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办机构应设立违规申请资金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对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对有支付能力,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基金的患者,应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范畴,实施联合惩戒。发现医疗机构弄虚作假的,将追回本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实施办法还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经办机构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期限,加强对医疗机构支付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收支平衡。财政、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不定期对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虚报漏报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级财政将扣减该地区的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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