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小区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公租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公租房行为,确保公平公正。一起看↓↓
截至2019年6月,河北省公租房已分配44.7万套,分配率96.2%,解决了一百多万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随着公租房大规模交付使用,公租房小区管理不规范、配套设施不完善、服务不便民、环境不整洁、安全隐患多、转租转借等问题日益显现。
本通知所称公租房小区管理,是指公租房入住和退出、租金收缴及房屋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房屋主体的维修养护和改造提升、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等事项。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小区资产管理、运营、维护等后期管理事的责任主体,可直接管理,亦可采取委托代管、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专门机构和企业参与公租房小区管理,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做好小区其他管理工作。
加强房屋使用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行为
公租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公租房行为,确保公平公正。
加强日常监管和入户巡查,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化、房屋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转租转借、房屋空置、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巡查力度,对经纪机构代办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代理公租房出租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完善信用档案管理,对保障对象在居住过程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和变更,根据信用评价档次分类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加强警示宣传,在小区和单元出入口、公告栏、电梯宣传栏等地方悬挂张贴禁止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宣传标语,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在小区内设立意见收集信箱、开通电话及网络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多方倾听群众意见,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切实帮助维护公平公正的居民,可适当表彰奖励,打造全员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局面。
确保设施配套完备,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公租房小区内水、电、气、暖、通信、消防、安防、照明等基础设施应配备齐全,并确保运转正常。
小区内公共场所应做到环境美观清洁,绿化养护到位,无私搭乱建。
小区应积极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相对集中设置分类垃圾箱房或者垃圾桶,配齐垃圾分类设施。
小区应设有供居民使用的休闲、文娱、健身等活动设施且分布合理。
小区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公租房准入标准、办理流程、房屋使用要求及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及时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及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畅通住户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渠道。
小区内应建设集中充电车棚或设置露天充电桩,方便居民使用。
小区配建商业设施应优先安排便利店、诊所、药店、银行等居民生活必需的配套。
确有改造需求且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小区,可酌情加装电梯。
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
公租房小区应在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小区应建立24小时值班和保安巡逻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登记管理。
对小区内电力、污水井、化粪池等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设有明显警示标识和具体防范措施。
对电梯、消防等事关居民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定期安全检测、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
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督,杜绝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的发生。
消除火灾隐患,严禁私改燃气管线、电动车上楼或高空飞线、车辆及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等行为。
小区应建立火灾、防汛、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有应急队伍、专业培训和相关演练。
应用智能技术,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搭建智能管理系统平台,积极应用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安装智能门禁、门锁、梯控、视频监控等设备,实现公租房小区智能管理,加强和改进小区安保工作,并协助清退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群。
依托智能管理系统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根据人员进出情况,对长时间无进出信息的人群重点监测,防止公租房空置或转租转借。
应用智能梯控和视频监控等手段,有效限制电动车上楼,及时发现破坏公共设施、高空抛物等行为并取证留存。
利用网络渠道,及时发布各类政策、通知,实现网络报修、缴费等功能,最大限度方便住户。
推行共建共治,提升居民幸福感
公租房小区管理需要多方配合,公租房管理单位应积极协调,搞好社区共治。有条件的小区可酌情开展以下活动,丰富居民生活,创造其乐融融的生活氛围,增强居民归属感。开设舞蹈、合唱、书画等活动室,组建志愿者服务群体,定期组织活动,活动主题可与传统节日、学雷锋、献爱心、党员主题日等结合。加强对孤老病残等独居群体的关爱,适时上门走访探望,推广日间照料、社区养老。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提供纠纷调解、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社区巡诊、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鼓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优先从本小区居民选聘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人员。
公租房小区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收集小区住户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参与小区管理的居委会和物业服务方反馈,改善管理服务水平。
每年开展公租房小区规范化管理评价
各市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动公租房智慧社区建设,依托智能设备搭建管理平台。
各市应每年开展公租房小区规范化管理评价,在评分等级为优秀的小区中,按照市本级至少1-2个、县级至少1个的标准,确定本地年度公租房管理示范小区。各市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市本级公租房小区规范化管理评价,并将示范小区名单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政府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配建公租房和企业产权公租房可参照执行。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