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深化体检式、预防式、服务式“三式”执法理念,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坚持主动服务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持续组织开展一系列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恶意排放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
1-7月份,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先后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1611件,查办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1244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29件,查封扣押732件,限产停产68件,移送行政拘留359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56件。为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大气、水、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等2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 衡水市安平县汇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案
2019年5月2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平县汇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涂塑项目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5月26日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对此,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问题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处罚款壹拾贰万元。
二、 廊坊霸州市青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2019年6月1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青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酸洗工序、电镀工序产生的酸雾、铬雾等污染物经引风机抽送至回收塔,但回收塔的喷淋泵未开启,导致酸雾未经喷淋处理直接排放。
对此,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伍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实施拘留。
三、 沧州市鸿顺商砼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生产案
2019年4月2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鸿顺商砼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相关要求停止原料运输。
对此,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生产及配套设施进行查封。
四、邯郸市河北元邦金属制品公司无证排污案
2019年3月10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河北元邦金属制品公司时,发现该公司钢结构2号、4号车间正在生产,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排放大气污染物。
对此,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万元。
五、保定市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扬尘污染案
2019年1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煤场未完全密闭,进出口积存较厚的煤尘,煤场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喷淋等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对此,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捌万元。
六、唐山市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9年2月2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取该公司2#烧结机脱硫出口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数据显示2月13日23时至24时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00.11毫克/立方米,超出颗粒物排放限值4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
对此,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
七、定州市周村镇北辛兴村露天焚烧废旧塑料案
2019年3月20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周村镇政府巡查时发现北辛兴村一处院落外南侧有废旧塑料露天焚烧的痕迹,根据周村镇政府提供的影像资料显示该院落为北辛兴村民张某某所有。
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露天焚烧废旧塑料的事实。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处罚款贰仟元。
八、衡水市河北乐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拒绝执法检查案
2019年3月25日上午10时46分,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对河北乐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大门紧闭,院内有人员活动迹象,经多次询问院内人员,均以无大门遥控为由拒绝开门,直至11时5分因无法进入,最终未能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对此,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拒绝执法检查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
九、邯郸市河北瑞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案
2019年5月24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瑞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范要求运行焙烧炉工段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准频次、校准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
对此,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立案处罚伍万元。
十、邢台市河北亿安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3月5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亿安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对此,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实施拘留。
十一、承德市平泉泉程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4月21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泉泉程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北侧墙外约150米处树林内设置一个渗坑,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水污染物。
对此,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壹拾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拘留。
十二、邯郸市广平县惠民洁净煤有限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4月22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广平县惠民洁净煤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东侧墙体下私设地埋式PVC管道,向公司东侧围墙外的河沟内排放废水,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经检测,该PVC管道排水口COD检测结果超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5倍。
对此,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壹拾壹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拘留。
十三、石家庄市中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2019年1月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中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总排口COD自动监测仪取样探头未置于总排口处取样监测,而是将取样探头置于一白色塑料瓶中,取瓶中水样进行监测,伪造监测数据。
对此,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玖拾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拘留。
十四、张家口市蔚县清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2月18日,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发现蔚县清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氮排放值出现瞬时超标现象,2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近三天自动监控排放数据,结果显示多项污染因子浓度均超标。
对此,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陆拾万元。
十五、辛集市河北开阳皮革有限公司制革污水超标排放案
2019年5月23日,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河北开阳皮革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超标,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颜色为黄色,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对污水进行了样品采集分析,结果显示,该公司经污水处理厂所排污水COD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对此,辛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
十六、承德市隆化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7月12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隆化县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厂所排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所排污水中总氮浓度为18.56毫克/升,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对此,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十七、保定市君荣铸造厂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2019年1月1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君荣铸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非法倾倒铸造废砂。经查,现场倾倒的两堆铸造废砂共约2吨,未采取“三防”等措施。
对此,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现场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清运整改,并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
十八、辛集市河北松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案
2019年3月5日,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对河北松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产生危险废物废切削液总重量约60公斤,但未向辛集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对此,辛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
十九、邯郸市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2019年6月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基本建成一套白酒生产线,该建设项目于2019年5月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根据资产评估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壹仟玖佰捌拾伍万元。
对此,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对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共计伍拾玖万伍仟伍佰元。
二十、秦皇岛市和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9年3月25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和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海绵城市及地下管廊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对此,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验收,并对该公司处贰拾伍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