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中加工生产警用服装装备这是违法行为。昨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非法生产警用装备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最终被依法判处罚金1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80元,上缴国库。
张某自2014年4月起,在自己家中加工外贸及保安服。2015年夏,开始生产人民警察制式衬衣,同年8月,将其生产的人民警察制式衬衣卖给马某8件,获利80元。2016年1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张某家中当场查获未卖出的衬衣212件,并扣押。经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判定为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关于生产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规定,无任何手续私自生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日前,井陉县法院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张某作出处罚金10000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80元的判决。
法官表示,《刑法》和《人民警察法》对警用装备管理都有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等警用装备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广大市民切勿为赚钱无视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记者南开宇 通讯员李忠勇、甄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