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天为家中老人购买了人身保险,第二天老人就因交通意外身亡,当被保险人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对于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该如何是好呢?12月18日,石市长安区法院对外公布了近日审结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经过法院的详细调查,被保险人的家属最终拿到了应有的赔偿款。
今年夏天,市民王先生为了孝顺老人,在某保险公司为父亲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并附加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当天,王先生和家人与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杨某签订了《人身保险投保书》和银行自动转款授权。根据该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书》规定,保险金额为2万元,“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没想到,这份孝心刚刚送给老人,第二天,王先生的父亲在乘坐一辆农用三轮车外出时就发生了翻车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的母亲李女士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对方却以合同未生效、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签名并非本人、王先生的父亲老王出事时所乘的是农用三轮车不符合承保条件等原因拒不理赔。无奈之下,李女士近日到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退还保险金并支付赔偿金共计102万元。
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因杨某持保险公司的制式投保书向投保人发出要约,双方签署了上述投保书,由此应认定杨某系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显示保险公司的要约到达了受要约人,并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出了承诺,此时该投保书即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理应依据投保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同时,当事双方已办理了银行自动转账授权,投保人该账户上有足额的保险金,故对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保险公司虽称投保书上老王的签字非本人所签,系投保人代签,但因双方均无法提供投保书的原件而无法进行鉴定,依照保险公司的作业流程,投保书填写好后由业务员交至保险公司,现保险公司否认持有投保书原件,有悖于常理。从保险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投保时老王在场且对为其投保一事知情,即使非其本人签字,投保亦系其真实意思表达。
法官表示,该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老王的主要职业为开农用三轮车送煤的证据,老王作为农民,其在农闲时从事其他劳动增加家庭收入并不影响其作为农民的基本事实,故对于保险公司主张老王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采信。关于双方签署投保书中的免责条款,李女士否认其免责的规定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且未见过保险公司的正式合同条款,对方无证据证实其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按上述投保书的保险约定向李女士支付保险赔偿款。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李女士保险赔偿款102万元。该保险公司上诉后,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苏亚萍提醒市民,在购买保险时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认真阅读保单条款,确信自己能够理解,同时要妥善保管保险凭证,发生保险纠纷时要妥善保管相关凭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