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兵)对方跟自己是朋友兼生意上的伙伴,平日里关系也还不错,但想到对方之前“坑”过自己,他竟打起了盗取合伙人钱财的主意。12月11日,藁城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件判决正式生效,两名利用他人微信盗取钱财的男子因为一时的贪念,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今年30岁的张强是藁城区某村人,他和朋友赵刚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一直挺好。今年8月份,张强的朋友刘冬找到他,希望能帮忙去上海办理一项业务,为此,张强叫上了赵刚,三个人准备一同去上海“发财”。
一番忙活之后,三个人没能办成业务,他们于8月29日登上了从上海开往石家庄的火车回家。火车上,没挣到钱的张强有些郁闷,在与刘冬的聊天中,他透露赵刚曾经在之前的生意中“坑”过自己。为此,张强和刘冬商量,从赵刚身上弄些钱“报复”一下。
赵刚一直用着一部非智能手机,平日里也不上网,虽然自己有微信号,但在需要用微信接收一些照片和资料的时候,一般都是张强用其手机登录帮忙。因此,张强始终掌握着赵刚的微信账号和密码。
“他的微信绑定着银行卡,我看看能不能转出钱来!”想到这儿,张强趁赵刚不注意,悄悄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赵刚的微信。随后,张强用该微信加了刘冬为好友,采取发红包的方式,先后分28次偷偷从赵刚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转出了5600元,并全部发给了刘冬。当天晚上回家后,刘冬从微信中提现成功,转给张强3600元。
对于两人的行为,赵刚毫不知情,直到过了几天才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少了钱。赵刚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将张强及刘冬抓获,两人如实交代了作案过程。
藁城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张强伙同刘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两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退赔,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张强和刘冬均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赵刚出于对张强的信任,让其掌握了自己微信的账号和密码,导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盗走银行卡里的钱,这给很多习惯用网银的市民提了个醒。如今很多人的手机软件都会绑定各种银行卡,这就需要大家随时提高警惕,给网银多加几道安全防范措施,以免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
(文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