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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起,石家庄鹿泉区这些车辆禁上主城区

来源:河北广播网编辑:保存2017-12-13 1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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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石家庄鹿泉区交警大队发布通告:为加强主城区道路通行管理,营造优美宜居环境,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缓解交通压力,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争创省级文明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主城区道路通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范围

  307国道(不含)以北、翠柏大街(不含)以西、北外环(不含)以南、观景大街(含)以东。

  二、禁止、限制的车型、时间和路段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全天禁止以上车型在主城区范围以内道路通行。

  (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每日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所有货运车辆(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主城区范围以内所有道路;消防、抢险、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等载货汽车除外。

  (三)通行证办理

  对用于民生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及急救、抢险的重型、中型货车确需通行主城区道路的,可以到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在确认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已处理、年检正常、交强险在有效期内且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已纳入区交警大队监管服务平台等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关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及运输货物合同等)到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龙泉路18号,电话:69122020)登记备案后,办理辖区道路《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三、应急预警响应下的机动车通行规定

  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其它预警响应时,按照区政府通告、通知要求,执行车辆管控措施。

  四、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8日起开始执行 (记者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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