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指出,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条例》中还明确,要设置供水服务热线,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在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同时城市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催交。经催交仍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并且应当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及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水户计划指标。供水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供水主管部门报送非居民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
《条例》中还提到,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今后应当使用再生水洗车,其他县(市、区)将逐步实行再生水洗车,同时使用的再生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
此外,针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制售水机的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这些制售水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单独装表计量,并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