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窝点藏匿白沟
白沟镇是箱包生产销售集散地,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打工者,这也为非法传销组织拉人头发展下线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于是将白沟作为其“发展基地”。
2016年底,一个交2900元产品费靠发展下线升级的传销组织来到白沟。该组织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一般以介绍工作的名义把同学、朋友骗过来,先给他们讲课,洗脑。如果新来的人情绪好,对传销组织认可,就允许其用手机跟家里联系。如果不认可,防止报警,就把手机没收,然后派专人陪着吃玩打亲情牌,并寸步不离控制其不让跟外界联系。等来人心里不再反感了,就进一步洗脑,从而发展成新的传销成员。
到今年4月,该非法传销组织逐渐发展形成了两个窝点:吴某(男,1993年出生,大专文化,湖北省咸丰县)、喻某某(又名周某某,男,1994年出生,湖北省恩施市)、范某某(女,1993年出生,中专文化,山西省夏县)、张某某(女,1996年出生,小学文化,山西省灵丘县)、苏某(女,1990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省盂县)等10人分男女宿舍住在某小区702室。陈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渠县)等人租住在另一小区。
吴某、喻某某、陈某在该组织中属主任级别,负责给骗来的新人和新加入成员授课。吴某是某小区702室的负责人。
脱离传销组织以死抗争
吴某的女朋友杨某在东莞打工,吴某多次给杨某介绍白沟做箱包待遇有多优越,让她尽快前来。4月2日傍晚,吴某将风尘仆仆的杨某接到某小区702室后,吴某借充电为由,将其手机拿走。同室的人对其热情款待,晚饭后吴某让张某某、苏某等女陪着杨某聊天,目的是让杨某安心,她们一直聊天到夜里11点左右才入睡。
4月3日一清早,杨某找到吴某说,这里像搞传销的,想离开回东莞,并让吴某跟她一起走。吴某劝杨某留下,并打电话让陈某马上过来给杨某做思想工作,争取让杨某消除抵触情绪。
8点半左右,陈某过来给杨某在客厅上课洗脑,期间杨某一言不发不置可否。讲了大概1个小时左右,杨某就去寝室找吴某。二人没法沟通,争吵两句吴某就往外走,当吴某走到寝室门口时,张某某就看见杨某爬到窗台上,要往下跳,这时她赶紧跑过去拉住杨某并高声呼喊,吴某和陈某闻声也过来一起把杨某拉回来了。杨某说,要么让吴某和她一起离开传销窝点,要么“就让我去死”。吴某劝杨某说,等他先把手头工作了结了再说。
为防止杨某再次跳楼,吴某等人将女寝室的窗户用皮箱堵上,男寝室的窗户比较大,则无法堵。
摆脱看守从七楼窗口跳下
杨某请求离开的愿望没能实现,她则以绝食来反抗。吴某见女朋友中午没吃饭,下午3时许,想出去给杨某买吃的。杨某要跟着,吴某怕她出去后又闹着离开就没同意,让她在家等,并安排当时在702室喻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苏某看着杨某,要做到不管杨某在哪必须身边有人陪着她。
下午5时许,杨某趁看管她的四人不注意跑到了男寝室,然后把门反锁。喻某某踹开门后不见杨某,探身向窗外一看,发现杨某已从窗户跳下去了。四人慌了神,赶紧分头逃离了现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接到喻某某的电话后,得知杨某跳楼的消息,他先回小区查看,后到医院询问情况时被警方抓获。喻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苏某、陈某相继落网并被批捕。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喻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苏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于2017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触犯法律六人领刑
高碑店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喻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苏某、陈某为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权利,致使被害人坠楼身亡,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喻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苏某、陈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喻某某、范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某、苏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中四人表示了上诉。
(保定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