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兵)自家的客厅和卧室的天花板上面,忽然被楼上邻居砌了两堵厚重的砖墙,这下子,楼下的住户坐不住了。11月29日,记者从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了解到近日审结的一起民事诉讼案。
王先生和江某同住省会某小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16年3月份,江某开始进行室内装修,居住在楼下的王先生发现,江某运送了大量明令禁止使用的黏土实心砖上楼。为此,王先生来到楼上的装修现场查看了一番。王先生发现,江某已将室内卫生间原承重梁下墙体全部拆除,并外移0.8米用黏土实心砖砌筑一堵长约3米高至房顶的实心墙体,估算重量超过2吨,而在此下方,就是王先生家房屋卧室的天花板,无任何支撑结构。
与此同时,王先生发现江某还在客厅中间位置用黏土实心砖砌筑了一堵长3.5米高至房顶的实心墙体,估算重量也超过了2吨,而该墙体下方,则是王先生房屋客厅的天花板。王先生觉得,江某如此装修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并未取得相关设计方案及安全许可,严重危及自己的住宅及人身安全。
起初,王先生出于邻里和睦考虑,与江某多次沟通,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够调停,但江某置之不理继续施工。相关部门现场查看后,责令江某停止施工、恢复原样,履行法定报批手续,但江某随后依旧坚持违法施工。
无奈之下,王先生于今年10月份向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江某将房屋恢复原状。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江某房屋的房产本附图中显示,其中客厅东面确有一道南北墙,与之九十度相连的卫生间的隔墙后有壁橱,对于上述两道墙江某承认在交房时开发商并未建造。2016年4月,江某将原隔墙拆除进行北扩,自行垒了客厅东面的一道墙及与该墙九十度相邻的卫生间隔墙。法院认为,江某并未像其所说的完全按照房产本所附图纸进行建造,其次,在房屋交付十几年后才自行建造,并非属于恢复原状,而是实际进行改造,且其改造应根据相关法规,必须符合报批法定程序且不影响相邻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通知等文件可以显示,江某在自家房屋内的建造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江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在其房屋内自行建造的两道墙体。记者了解到,目前江某已经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