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南开宇 通讯员 李忠勇 甄晓霞)近日,井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冯某在自家饭店持刀砍伤他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在自家饭店,与前来就餐的冯某某等人因饭菜的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冯某某把饭桌掀翻,二人到饭店北门外的空地争吵撕扯。被告人冯某被拉开后,从后厨拿了一把菜刀将冯某某右肩部砍伤。经鉴定,冯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冯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某判处缓刑,考虑冯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且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酌情对冯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井陉县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冯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