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兵)业务合作没有谈妥,索要“人情债”对方不肯给,挥拳将对方打伤。11月27日,记者从石市桥西区法院了解到一起故意伤害案,给那些容易冲动的人提了个醒。
市民赵先生与妻子杨女士在省会经营着一家桶装水店,今年5月份的一天,为赵先生店铺供水的某水厂经理王某来到店里,找到赵先生洽谈继续合作供水事宜。“每桶水涨四毛钱吧。”“现在钱不好挣啊,我不同意!”王某提出的想法,当即被赵先生否决,并表示如果王某坚持涨价,双方就终止合作。听到赵先生的话,王某非常生气,随后表示水厂之前曾借给赵先生五万元,虽然对方已经把钱还清,但得给点儿利息。
原来,王某所在水厂的老板是他的亲叔叔,和赵先生私人关系一直不错。2016年4月份,赵先生曾向王某的叔叔借了5万元用于水店经营,当时并没有约定有利息。为了感激,赵先生主动提出水厂供应的桶装水每桶提高0.4元并一直持续下来。没想到,王某此次以叔叔借过钱为名,再次要求涨价,谈不拢竟索要借钱的利息,实在让赵先生觉得无理,“我是从你叔叔那借的钱,与你无关,况且钱也还清了,我有权选择跟你继续或是终止合作!”
面对赵先生的强硬态度,王某和一同来店里的朋友当即冲上去打了赵先生一耳光,随即三人扭打在一起,站在一旁的杨女士赶紧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住王某等人。被送到医院急救的赵先生经鉴定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饮用水销售价格与赵先生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王某与赵先生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的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赵先生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