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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醉驾 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来源:燕赵晚报编辑:保存2017-11-24 11: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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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停车场醉驾 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停车场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唐山市刘先生咨询:最近,我一个朋友碰到了一件麻烦事。他前几天在饭店喝酒后叫了代驾,仗着自己还算清醒,就想自己把车先开出停车场,让代驾人员在停车场出口处等待。不料朋友在停车场挪车时撞坏了停车场的设施,管理人员提出巨额索赔,我朋友认为他属敲诈,没同意,管理人员遂立刻报了警。警方到达后,认定我朋友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不明白的是,朋友并没有上路,连停车场都没有出,算醉驾吗?到底喝到何种程度算醉驾,如果属醉驾,会被追究何种刑事责任?

  法律帮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公共停车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构成醉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危险驾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还要依法从重处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没达到上述醉酒标准,但是高于2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这种情况虽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已属于饮酒驾驶,仍然将面临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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