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河北省泊头职业学院原院长韩淑胜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日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河北省保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副主任王洪达(副处级)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石家庄市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的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处级)王存江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存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办副主任(正科级)刘徐明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徐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的石家庄市学前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法制安全处主任胡立栋、郜彦磊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胡立栋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郜彦磊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南宫市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日前,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对南宫市凤岗办事处大石柏村党支部书记刘胜民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对南宫市南杜办事处小刘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刘金尧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衡水市桃城区通报3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桃城区邓庄镇大葛村原党支部委员孙石芳贪污高速绿化补贴款问题。2014 年 3月19日,邓庄镇政府拨付给大葛村大广高速绿化补贴款44000元,委托大葛村村会计孙石芳发放给村民。该款直接打到孙石芳个人银行卡上,孙石芳未将该款记入村集体账,也未发放给村民,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该笔款项44000元连同2013年剩余的绿化补贴款415元据为己有,直接用于其儿子订婚时的支出。2017年4月28日,桃城区纪委将孙石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月19日,经桃城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石芳开除党籍处分。
2、桃城区河沿镇路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张广义在一事一议建设项目中失职失责问题。2014年,路家庄村在进行河北省村级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街道硬化工程中,因工作失误,本应支付街道硬化工程尾款70720元,实际支付给工程商91960元,重复支付街道硬化工程款21240元。连同其它违纪问题,2017年7月,桃城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广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河沿镇绳头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斌违反工作纪律给村集体财产造成损失问题。王斌在任河沿镇绳头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因履职不到位,造成王茂胜实际承包鱼塘面积与补偿面积不符,多支付28亩补偿款共计28000元,给村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2017年7月21日,经桃城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青龙通报3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件↓↓
1.土门子镇河东村村委会主任贾海英违规为其母亲办理低保等问题。经查,2016年,河东村村委会主任贾海英顶风违纪,在未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的情况下,为母亲申请低保,镇民政所负责人徐春东在明知不符合低保政策的情况下,仍将资料上报,并通过了县民政局审批,致使贾海英母亲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违规领取12个月低保金共计2440元。贾海英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十三届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贾海英从重处分,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镇民政所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徐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青龙镇谢家岭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现任村会计庞文华违规分配扶贫羊问题。经查,2013年,谢家岭村在实施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养羊项目时,存在将扶贫羊低价出卖,造成扶贫资金损失7.5万元的严重后果,同时将卖羊款2.5万元平均分配,且收支未入账。2015年,谢家岭村在实施38万元财政扶贫资金养羊项目过程中,要求村民自筹部分购羊款,并根据村民交纳自筹购羊款的情况分配扶贫羊,且未将13万元购羊借款的收支报账入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十三届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庞文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涉案的村主任赵亚男、村文书庞海朋,因二人均为非党非监察对象,由青龙镇党委政府处理;因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陈军党组织关系已转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党委,将其问题线索移交市公安局党委处理;对时任分管扶贫工作副镇长、现任党委副书记魏春雨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娄杖子镇杜杖子村村委会会计杜敏满、妇女主任王继侠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问题。经查,2013年、2015年杜杖子村在申请道路硬化“一事一议”项目中,本应由村民分别自筹资金59040元、56910元,但经村“两委”班子会研究不向村民筹资,而由工程承包中标人垫付,待奖补资金到位后返还,采取了虚假筹资的方法,两年共套取了国家“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493470元。同时,该村还存在2013年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将该村集体所有的2.9亩土地转让给镇政府用于建设垃圾中转站,未将占地补偿款115280元支出报账等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十三届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杜敏满、王继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石家庄市通报2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藁城区九门乡后堤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田会青骗取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问题。2009年至2015年,田会青在担任后堤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虚报耕地面积,骗取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等共计11.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田会青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鹿泉区大河镇小栈道村原党支部书记刘兰平、现任党支部书记霍美枝、党支部副书记高士军骗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问题。2004年至2016年,在刘兰平、霍美枝先后任小栈道村党支部书记,高士军任党支部副书记期间,经村“两委”研究,虚报耕地面积,骗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共计1.7万元,用于村务开支。刘兰平、霍美枝、高士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邢台市通报10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临城县黑城乡乔家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永章套取扶贫资金问题。2012年,张永章个人委托杨某建设5座大棚,工程款共100000元。2013年,为套取上级扶贫资金,张永章以包括其本人在内的5户村民名义虚报5座大棚,并骗取补贴95000元用于支付自建大棚工程款。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永章开除党籍处分。邢台市中院判决张永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7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南宫市南杜街道办事处东九宫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后伍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李后伍明知其妻不符合贫困户标准,违规以其妻名义申领危房改造补助款11917元;2014年,李后伍明知其母不符合贫困户标准,违规以其母名义申领危房改造补助款16110元。李后伍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柏乡县内步乡大汪村原党支部书记安连印贪污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安连印扣留大汪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1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3年,安连印扣留大汪村联建房建设补助资金6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春季,安连印挪用大汪村联建房剩余补贴款20000元,在其承包地建设房屋3间,之后又将20000元归还集体用于平账。安连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广宗县件只乡西宋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国威违规接受群众宴请问题。2016年9月,李国威先后三次接受该村申请享受养殖补贴户的宴请,农户共花费2800元。2017年8月25日,李国威向件只乡党委辞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李国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南和县贾宋镇政府工作人员李磊对南里村扶贫项目审核把关不严问题。2015年,李磊作为南里庄村扶贫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中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造成该村申报苗木果树和养殖扶贫项目时出现8户村民冒领、多领扶贫资金问题,涉及资金共3.1万元。李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新河县民政局会计付庆禹违规为亲属办理城镇低保问题。2014年6月,付庆禹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妻子和女儿申请办理城镇低保。据此,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付庆禹先后领取城镇低保金共9033.6元。付庆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临西县临西镇周楼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周印祥违规为其子申报领取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周印祥明知其子不符合贫困户标准,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申领扶贫资金2160元。周印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清河县王官庄镇后于村党支部书记张连子、村委会主任张金路、党支部委员张金建违规为亲属办理低保问题。2010年,张连子、张金路、张金建分别违规为各自亲属办理低保,截至2017年7月,三人分别领取低保金3000元。张连子、张金路、张金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威县张营乡东平镇村党支部书记郭洪强利用扶贫项目索要“好处费”问题。2016年8月,郭洪强以办理危房改造相关事项为由,向两户危房改造户各索要1000元,其中500元用于村招待费,余款1500元被郭洪强个人占有。郭洪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巨鹿县张王疃乡阎桥村党支部委员任秀强违规领取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任秀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自己上报为扶贫对象,并领取扶贫资金5000元。任秀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廊坊市通报5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1.大城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刘国望因环保问题被问责。刘国望在担任大城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县长期间,2013年6月,大城县政府未按文件要求对南赵扶镇两个工业污水渗坑的治理进行安排部署。2014年,县政府虽然对上述两个渗坑的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但在南赵扶镇委托相关企业实际治理过程中,县政府对此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在砖厂渗坑水质多次反复、化肥厂渗坑水质始终不达标,治理工作整体推进迟缓、甚至停顿的情况下,跟踪督导不力,服务指导缺失,没有采取强力措施帮助推进工作落实,也没有设定硬性的标准和时限要求,致使两个被严重污染的渗坑至案发仍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今年4月,上述环保问题被多家媒体相继报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国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大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增怀因环保问题被问责。刘增怀在担任大城县南赵扶镇党委书记期间,2013年6月,南赵扶镇未按文件要求对南赵扶镇两个工业污水渗坑进行治理。2014年,南赵扶镇作为渗坑治理的责任主体,虽然委托了相关企业对上述两个渗坑进行治理,但在受委托企业治理渗坑过程中,镇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对企业治理过程缺乏监督,特别是在砖厂渗坑水质多次反复、化肥厂渗坑水质始终不达标,治理工作整体推进迟缓、甚至停顿的情况下,未及时将该情况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缺乏主动性,措施不力,致使两个被严重污染的渗坑至案发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今年4月,上述环保问题被多家媒体相继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4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增怀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廊坊市物价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建新因本单位人员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等问题被问责。黄建新在担任廊坊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2016年11月,廊坊市物价局对办公用房自查整改不到位、不彻底,致使1名工作人员仍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同时经查,3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黄建新对上述问题失察,属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2017年6月,黄建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永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国永因环保问题被问责。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永清县园林环卫局违反环境防治法规规定,经请示时任主管园林环卫工作的副县长胡国永同意,将老城区生活垃圾运至无堆存条件的场所进行填埋暂存,仅进行了简易防渗处理,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履行环评等手续,对周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胡国永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5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胡国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广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问责。刘广营身为中共党员,以外出培训之名到昆明、大理、丽江等地景点旅游并将其往返机票2300元、与他人共同产生的住宿费用4650元在单位报销;借到苏州、常州考察之机到拙政园等景点旅游;借到武汉培训之机到三峡等景点旅游,其行为构成违纪,同时其分管科室4名同志也出现公款旅游、借考察培训之机旅游等问题,刘广营对此负领导责任,2017年9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刘广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廊坊市通报14起两个专项工作典型案件↓↓
1、三河市财政局长刘瑞新、编办主任符宝臣违规招聘人员问题。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时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瑞新和三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符宝臣商议决定,聘用张某等2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2014年聘用11人,2015年聘用9人,2016年聘用1人。上述2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未按《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乡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而是由市人社局和市编办审批同意后直接录用。刘瑞新、符宝臣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大厂科学技术局科员郑春发违规兼职取酬问题。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郑春发在河北盛世中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兼任教育总裁职务,并负责在该公司周末组织的会议上介绍公司情况,薪酬每月1万元(不含奖金)。郑春发在该公司任职期间领取薪酬及奖金共计13.4万元,期间,郑春发在工作日参加该公司旅游研讨会和公司试运营启动庆典暨表彰大会,并承担相应工作。2017年7月31日,因盛世中天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郑春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郑春发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3、大厂邵府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孟庆文不作为问题。2011年12月,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府将邵府镇大仁庄村13.3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经招拍挂由大厂回族自治县万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2012年1月18日万龙公司将国有土地出让金305.97万元上缴县财政。截至2016年11月,作为邵府镇大仁庄村包村干部,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孟庆文一直未督促大仁庄村提出申请,未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将土地补偿资金拨付大仁庄村,致使39.91万元土地补偿资金拨付延迟近五年。孟庆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香河县新华街道派出所指导员段志刚挪用公款问题。段志刚在任新华街道派出所副所长期间,自2014年以来,利用管理该所财务工作之便,挪用公款20.545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营利活动等。其中,2014年11月至12月,挪用公款9.5万元存入个人余额宝进行理财,获利0.01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8月21日,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个人炒股;2015年9月3日,挪用公款5.028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的本金及利息;2016年1月9日,挪用公款3.01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炒股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4月7日,段志刚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鉴于其在案发前已将上述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案发后将非法获利全部上缴财政,文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段志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5、广阳区人民法院信访科科长赵变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广阳区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信访科科长赵变水任九州法庭庭长期间,未严格遵守审判程序和工作纪律,过失导致案件超时限审理。同时在与案件当事人交谈中发表不当言论,被当事人录音并散布到网络,造成不良影响。赵变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广阳区民政局原副主任科员王宝印、南街村党支部书记林铁臣违规办理低保问题。2009年7月,广阳区万庄镇南街村村民周某申请低保,该村召开“两委”会议讨论,认为其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未予上报。时任村书记林铁臣未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擅自协助村民周某伪造申请低保所需村街出具的各项材料,经镇社会事务办上报到区民政局,由时任区民政局分管低保工作的副主任科员王宝印审批通过,致使周某违规获得低保资格,共计领取低保金4.7198万元。王宝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林铁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安次区码头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作为时任码头镇纪委书记,南响口村和北响口村的包片领导,刘远在负责处理南响口村、北响口村村民反映的问题时,违反工作纪律,在市、区纪委信访室多次督办后,未按要求向区纪委信访室上报相关材料,也未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致使信访办理超期,造成上访人多次赴市访、重复访,给信访稳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刘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永清县三圣口乡冰窖村党支部书记赵秀林套取粮补款问题。2013年至2016年,赵秀林作为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某某、村会计刘某某议定,先后以赵秀林、李某某等8人名义虚报、套取粮补款共计9.7218万元,用于村务开支。赵秀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永清县国防办主任赵勇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7年6月1日,赵勇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私自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赴后奕镇后奕村参加其妻弟孙某某女儿婚宴。婚宴结束后,赵勇驾该车返回永清县城,将车停在其居住小区附近后,回家休息。赵勇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固安县宫村镇人大主席郭永波套取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问题。2013年8月,时任公主府乡党委副书记郭永波在负责为县住建局收储办征用十里铺村村北大坑过程中,伙同负责具体工作的乡农经站工作人员曹某以及十里铺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套取该村征地补偿款,由曹某虚报土地后,十里铺村虚开6张票据,在补偿款中列支共计13.0565万元,并将11.3565万元进行私分,其中,郭永波分得2.9万元。郭永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1、霸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党委委员郭亮履职不力问题。郭亮任霸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巡查不力,致使21宗违法占地行为未及时受到处罚,在制作执法案卷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将21宗违法占地行为不真实的执法文书归档入卷。郭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国网冀北文安县供电有限公司张合强挪用公款问题。2015年11月,时任国网冀北文安县供电有限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龙街供电所所长张合强,擅自决定将龙街电业所公款20万元借给其同学李某某,用于李某某个人企业经营;2016年1月,张合强在任国网冀北文安县供电有限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孙氏供电所副所长期间,将龙街电业所公款10万元借给其同学李某某,用于李某某个人企业经营。张合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文安县史各庄镇纪委书记秦郭骗取改厕资金问题。2015年史各庄镇相关村街实施改厕工作期间,秦郭以改厕完成数450户为基数,编制虚假《改造登记造册表》和《厕所改造农户分布图》上报县爱卫办,骗取上级改厕资金36万元,并经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存入其个人账户。2016年1月,秦郭以解决办公经费为由,向辖区内南新村索要2.5万元,其中1.9万元用于其个人支出。秦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14、大城县农业开发办党组书记、主任崔宝民违规收取企业劳务费问题。2013年,大城县富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廊坊正张食用油有限公司分别向县农开办申报“廊坊市大城县年产20万公斤粮食石磨加工扩建项目”和“廊坊市大城县2013年芝麻收购9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加工项目”。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富民合作社先后4次支付给县农开办5万元现金,正张食用油公司先后6次支付给县农开办6.6万元现金。县农开办在没有收费许可的情况下,经县农开办党组书记、主任崔宝民同意,将上述11.6万元以劳务费的名义存入大城县农业开发服务中心账户,并已全部用于该服务中心人员的工资开支。崔宝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廊坊纪检监察网近日对外公布↓↓
廊坊市国土局安次区分局副主任科员刘海辉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经查,刘海辉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分管储备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提前告知即擅自脱岗,造成不良影响,应负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廊坊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海辉行政记过处分。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吕奎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吕奎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带领机关干部职工外出考察,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吕奎亮党内警告处分。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刘玉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刘玉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带领机关干部职工外出考察,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玉清党内警告处分。
永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所副所长王树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查,王树桦违反廉洁纪律,长期不实际工作而领取工资和补贴,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树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廊坊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树桦记过处分。
永清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杨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技工人员以干部身份分配工作,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敏党内警告处分。
永清县劳动人事局原副局长武宗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武宗英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技工人员以干部身份分配工作,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武宗英党内警告处分。
永清县人大党组原副书记焦俊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焦俊杰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要事项,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焦俊杰党内警告处分。
永清县职教中心常务副校长于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查,于勇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提供空白《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对工作人员长期未实际工作而领取工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于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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