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提醒市民注意,若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抓紧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将按照经公安、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数据梳理出的死亡未注销人员名单,通过走访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查清被调查对象是否已经死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注销户口。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对于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7日),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