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兵)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朋友开办公司,顺理成章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朋友的公司经营不善,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的苏女士却过上了天天被追债的日子,这该怎么办呢?
2014年,苏女士的朋友王某为了开办一家公司,到处向身边的朋友借用身份证。王某许诺,只要把身份证借给他用,他就可以给对方一些干股,还能有分红。对此,苏女士欣然同意了,“不就是借个身份证,我既是公司的股东,又能挣钱,还挺有面子呢!”
王某的公司成立后,苏女士并未参与其中的经营。不成想,从今年春节后,王某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导致总是有人找身为股东的苏女士追债。为逃避债务,苏女士于近日向桥西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称工商部门对王某的公司申请工商登记的材料审查不够严格,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工商登记的信息系他人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的,登记材料签字都不是本人签名,因此请求依法确认工商部门核准苏某股权登记行为无效并撤销该工商登记。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公司名称的申请、开办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及最终工商部门为公司办理准予登记手续等情况,苏女士均知情,只是委托了代理人办理,因此才有了不是本人签字的一幕。如今分红没拿多少,因为还债还得倒贴钱,苏女士才想通过诉讼来摘掉“负债股东”的帽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该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作出的准予登记和准予变更登记的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苏女士的行政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表示,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苏女士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