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兵)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两名男子驾驶小轿车,使用带药针的弩连续射杀并盗走村民家养的狗。这样的疯狂行为,最终换来了法律的严惩,而一直明知狗的来源有问题依旧收狗的屠宰场场主,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6年11月28日9时30分许,家住栾城区冶河镇的村民石某和张某,驾驶一辆白色捷达小轿车来到藁城区某村。两人采用弩射发药针的方式,将路边一村民家的一条笨狗射死。随后,二人下车准备将射死的笨狗抱上车离开。
就在二人抱狗的过程中,村民秦先生发现了异常情况,迅速上前将小轿车拦住,并斥责石某和张某的行为,要求他们下车。在此过程中,秦先生通过打开的车窗抓住坐在驾驶员位置的石某的胳膊。为尽快逃离现场,石某不顾秦先生安全,强行开车猛冲,导致秦先生被拖行了一段距离。小轿车撞到路边电线杆上停下后,为赶快离开,张某用弩指着秦先生开始威胁,秦先生这才无奈松手。在小轿车驶离后,秦先生立刻报警,公安部门经过侦查,不久后将石某和张某抓获。经相关部门价格认定,被盗笨狗价值350元。
经民警审讯,石某和张某交代,2016年10月25日和10月27日,两人曾驾车先后到藁城区两个村庄,采用弩射发药针的方式,分别将两位村民家的一条狼青狗和一条黑贝狗射死。同年11月3日,两人还驾车到赵县前大章乡某村,将村民拴在门口的一条黑贝狗和一条金毛狗盗走。三次盗走的四条狗,均被二人拉到栾城区某村,卖给屠宰场场主张某某。对于狗的来源,张某某十分清楚,但依旧全部收购。根据线索,公安机关随后将张某某抓获。后经过相关部门价格认定,四条狗总价值480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依法判决石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