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承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与乘车人王某死亡,两车损坏。李某和王某系连襟关系,李某是姐夫,王某是妹夫。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无责任。妹妹武某作为原告,将被告货车司机徐某、某货物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姐姐武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9万余元。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受理此案后,综合考虑案情,鉴于该案原告和被告之一的姐妹关系,决定从亲情角度入手调解。首先,法官对原告痛失丈夫的心情表示理解,劝导其转变消极、激烈的情绪,顾及姐姐同样悲痛的心情及现状,尽量宽容让步。同时,法官劝导保险公司及被告母子,动员他们从情理和法理双重角度出发,多考虑原告丈夫死后孑然一身、无儿无女无依靠的特殊情况,在能力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合理赔偿原告。
最终,通过几轮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转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姐妹之间关系得以缓和,并在调解当日履行完毕。至此,虽然交通事故无情,导致连襟双双死亡,但同胞姐妹间的亲情在法院的倾情调解下得到了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