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胸徽字样全省统一为“河北”,胸号由8位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二位为省编号,河北省统一为“13”;第三、四位为城市编号,末四位为执法人员编号。协管人员制式服装配置由各地自行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种类中选择确定,臂章、雨衣和反光背心加印“城市管理协管”字样,胸号由“XG”加8位数字组成,以示区别于在编执法人员,其他要求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保持一致。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的相关要求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本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确保材质统一,保证质量。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建立起详细的管理台账,明确每个人员的基本信息、胸牌编号、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及更换情况等,并报河北省住建厅备案。省住建厅将对城管着装落实情况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