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形禁止乘车
《乘客守则》提出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器械。
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总重量超过20千克,长度超过1.6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8米的物品。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进站的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在车站、车厢内禁止进食
同时,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骑(滑)代步工具。
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
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
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禁止阻挡车门等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遮盖、污损、擅自移动各种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在轨道交通设施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投掷物品。
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强行上下车。
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擅自进入司机室、轨道、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攀爬、翻越、推挤或损坏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列车等。
在车站、车厢、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
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乘客须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
《乘客守则》还提醒广大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老人和儿童;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出、入口处逗留。
乘客须在安全区域内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注意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当车门或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倚靠车门。
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经营单位有权劝阻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和着装不文明者进站乘车。
精神病人、智障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