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会房价飙涨,甚至一天一个价,购房者或卖房人在签署房屋交易合同之后又反悔的新闻并不少见。卖方在面对房价不断上涨带来的巨大利益时,心里头难免会生悔意,而买方最担心的是房主毫无理由地反悔毁约。省会的靳先生就碰上了这档麻烦事儿。他通过中介与房主签了合同,可人家死活不卖了,无奈的他只好将房主告上法庭,让法院判决为视诚信为儿戏的违约房主上了一堂法治课。
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办了贷款,房子却不卖了
2016年8月7日,靳先生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与周女士签订一份《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靳先生购买周女士名下一套住房,总房款69万元。合同签订之日,靳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靳先生需办理市职公积金51万元。双方须在房产经纪公司通知办理过户之日按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如周女士违约,靳先生有权选择要求周女士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另行赔偿。
合同还约定,靳先生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0350元。合同签订后,靳先生如约向周女士支付定金1万元,周女士的委托人直接将这1万元交付给房产经纪公司作为物业保证金。同日,三方还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
2016年9月7日,房产经纪公司为靳先生办理了贷款。9月10日,周女士表示,房子不卖了!
靳先生非常生气,他把所有手续都办好了,周女士咋能说反悔就反悔?通过房产经纪公司协商不成,靳先生一气之下将周女士和某房产经纪公司告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6.9万元,赔偿原告居间服务费1035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2180元。
被告房主称合同无法履行是原告违约造成
被告周女士也是一肚子委屈,她在法庭上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要求违约金数目过高,应予降低;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原告违约。
周女士称,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是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由原告向被告自行交接,但合同签订后原告没有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而是将定金交给房产经纪公司,原告的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原告存在欺诈行为。因为原告需向市职公积金贷款51万元,但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告得知原告爱人无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原告不可能贷款51万元,其是为了促成合同达成,隐瞒了重要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承诺15天至20天办完所有手续,但一个月后,公积金贷款程序都没有介入,公司为促成合同履行胡乱允诺,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其存在重大过错。违约责任并不是由被告造成,原告各项损失也不应由其承担,而应由某房产经纪公司承担。
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称,其并未承诺办理公积金的时间期限,被告周女士要求该公司返还原告主张的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周女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给原告,实际成交价为69万元。原告交付的1万元定金直接交付给某房产经纪公司,作为被告周女士的物业保证金。如房屋交付后,被告周女士没有其他欠交的物业费用,则由经纪公司转付被告周女士。原告需支付首付款17万元,并办理市职公积金贷款51万元。双方在某房产经纪公司通知办理过户之日按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逾期导致的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如经原告和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催告,被告三日内仍未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周女士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支付房屋总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女士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均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周女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催告,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其虽称原告存在欺诈行为及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未按承诺办理所有的手续,但原告和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并不认可,被告周女士亦无证据证实,故对被告周女士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存量买卖合同,被告亦同意,故该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周女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总房款69万元的10%计算的违约金6.9万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周女士签订的存量买卖合同,被告周女士向原告靳先生支付违约金6.9万元,并赔偿原告居间服务费10350元;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返还原告靳先生1万元及过户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