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放有毒废水 两人被判刑
被告人彭玉芳、房海旺于2016年2月下旬至6月期间,在晋州市东卓宿镇尹家庄村马艳军(在逃)开设的镀锌厂内,违法生产镀锌产品。二人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形成的废液未经任何处理对外排放,渗透到地下,废水中含有毒物质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2016年6月28日,彭玉芳、房海旺在该电镀厂工作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玉芳、房海旺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玉芳、房海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滹沱河内非法采砂 砂场老板入狱
被告人冯永自2014年4月份至7月8日,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藁城市滹沱河城区段河道内开采建筑用砂。2014年5月30日,藁城市水务局向冯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停改通知书。冯永非但没有停止反而继续雇佣人员采砂。2014年8月18日,冯永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永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永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董事长指使司机偷倒强腐蚀性废液
被告人李彦民承包位于赞皇县的石家庄市美斯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李彦民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到公司的废水池中,并将一无牌照后八轮货运车进行改造,内藏一容积约为12吨的水罐。李彦民指使公司司机李建波和鲁勇超用改造后的货车将废水拉出公司倾倒。
2014年6月27日,李建波、鲁勇超再次往乡间马路上倾倒污水,李建波被民警抓获,鲁勇超趁机逃走。2014年6月至8月,李彦民与鲁勇超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彦民、李建波、鲁勇超将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强腐蚀性的废碱液不经处理随意倾倒,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彦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建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鲁勇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