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在井陉县城中心市场一童鞋店内,趁一女子结账时不备,将其2周岁的孩子拐骗至中心市场东北鞋行,后在群众帮助下将孩子抱回并报警。另外,吴某还于2016年12月21日,在井陉县城后马路一服装专卖店,偷走顾客两个包。2016年12月22日10时许,又在井陉县商夏三楼一服装店盗窃一个挎包,包内有5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所涉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被拐骗的儿童被其母亲及时抱回,所盗取的赃款赃物均已退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吴某作出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少年儿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拐骗等侵害少年儿童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家长要管理好孩子,承担好监护人的责任。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少年儿童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