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全面提升邢台市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邢台市交管局针对邢台市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邢台市交通秩序整治法规12条。
其中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以罚款10元;行人不走斑马线,随意横穿马路的,处以罚款10元;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以罚款10元;非机动车拒绝接受罚款单,扣留非机动车。
在城区有禁止停车标志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在路口、公交站、机动车道内或其他影响车辆通行的地方违法停车的,拖移车辆,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
机动车行进中遇等候红灯、交通堵塞或缓慢通行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超车的,处以罚款100元,记2分;遇路口堵塞时,仍然进入路口,处以罚款100元,记2分。
黄牌大货车未取得通行证进入城区禁行区域的;或取得通行证未按照通行证规定时间、路线通行的,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
驾驶机动车时接打手机或使用手机微信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处以罚款50元,记2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飙车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12分。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以罚款2000元,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志、标线损毁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车窗抛物、乱鸣喇叭的,处以罚款50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以罚款100元,记1分。
机动车行经路口右转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按规定停车避让行人的,处以罚款50元、记3分。
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