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5年年初以来,被告人边某、刘某为实施诈骗,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招募人员并结成团伙。该团伙成员按照“键盘手”“传号员”“酒托女”“服务员”“保安”等角色进行分工。在边某、刘某的指使下,“键盘手”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冒充单身女性,以交友为名与男性聊天,后将所获信息提供给李某等“传号员”。“传号员”再将“键盘手”提供的信息发送给“酒托女”。“酒托女”获取被害人信息后,使用虚假身份以交友等名义约被害人到边某、刘某指定的酒吧、餐厅等场所见面,并以虚高酒水、食品价格的方式骗被害人进行高额消费。在此过程中,张某、李某等人以“服务员”的身份配合“酒托女”点餐,并让被害人以现金、刷卡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款结账。周某等人以“保安”身份负责望风,遭遇被害人报警或纠缠时帮助“酒托女”脱身。作案后,被告人各按不同比例或固定金额分得赃款。自2015年初至案发,边某、刘某等15人以上述方式,分别在南开区某咖啡厅,某电影主题餐厅、某某时光西餐厅等地,骗取1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70余万元。
另外,2015年10月初,边某、刘某夫妇在其经营的某某时光西餐厅中,为其他诈骗团伙提供场所,进行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共计812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边某、刘某等人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边某、刘某等15人主动缴纳款项74.5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作案,多次诈骗被害人钱款,其中边某、刘某等六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上述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15名被告人均系多次实施诈骗,均应酌情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边某、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参与边某团伙犯罪的“酒托女”王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另案处理。法院认定她“伙同他人多次以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11.7万余元”。
据悉,另一个“酒托”诈骗团伙的三名成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该团伙也是在酒吧和西餐吧进行诈骗活动。被害人中被骗金额最多的一人被骗金额过万,其他被害人被骗金额多为数千元。但该团伙的纠集者在逃。
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