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如此工作并付出大量环境修复资金的背后,是当地疯狂盗采盗掘海砂行为。
近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系列盗采海砂案作出二审宣判,4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总计200万元,追缴赃款70万元。至此,这起河北省首例海上“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尘埃落定。
抓捕
打掉海砂盗采团伙
近海砂矿资源简称“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储量巨大,是仅次于陆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位居第二的海洋矿产资源。特别是陆架地区分布广泛的建筑用砂矿资源潜力巨大,具有资源利用的现实可能性。秦皇岛海砂质量好、岸基厚,是重要的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对于秦皇岛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经济开发具有决定性的战略意义。
然而,近年来由于自然原因,河流入海径流和泥沙减弱,造成砂量减少,秦皇岛入海砂量由年均1600万吨,降至不足10万吨。同时,受暴利驱使,非法开采海砂问题突出,不法分子躲避监管、昼伏夜出、疯狂作案,海岸侵蚀、海滩变窄,不仅对秦皇岛海滨旅游度假形成极大威胁,更导致该市沿海地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面对日益严重的非法开采海砂问题,秦皇岛市决定开展集中攻势。2016年以来,秦皇岛市市委政法委把非法开采海砂犯罪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从案件推进步骤、侦查取证方向、诉讼环节衔接、罪名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协调,实时提出指导意见。秦皇岛市政法机关、海警支队、涉海执法部门协调联动,形成打击盗采海砂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
2016年5月8日晚,秦皇岛市海警支队在昌黎海域现场抓获非法开采海砂团伙6人,查扣涉案船只3艘,查获海砂1600余立方米。同月21日晚,秦皇岛市海警支队再次行动,打掉一个以“海上施工工程”为掩护的不法团伙,现场抓获10人,查扣涉案船只两艘,查获海砂1300余立方米。短短13天,秦皇岛市公安、海警联手打掉两个特大非法开采海砂团伙。
随着犯罪嫌疑人的陆续到案,这两个团伙的不法事实逐步浮出水面:
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5月21日,徐某等人以清淤为名义,驾驶吸沙船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汤河口附近海域多次非法开采海砂,价值19.55万元。
2016年三四月间,李某伙同他人在秦皇岛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合计8000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4万元。
2016年4月中旬,袁某伙同他人驾驶运沙船在秦皇岛市昌黎海域非法开采海砂2500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万元;2016年5月8日,袁某伙同他人驾驶运沙船在秦皇岛市昌黎海域非法开采海砂1550立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86万元。
2016年4月20日至5月8日,王某伙同他人驾驶吸沙船在秦皇岛市昌黎海域多次非法开采海砂,经物价部门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2016年三四月间,左某等十余人单独或合伙,介绍买卖或收购海砂合计13200吨,销赃得款合计10万余元。经物价部门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56万元。
判决
斩断盗运购销链条
今年2月1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08”“5·21”两起系列盗采海砂案件共8件,涉案被告人51人。今年3月,两起系列案件陆续开庭。
庭审过程中,围绕一些焦点问题,辩诉双方展开交锋。
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买卖海砂,不是盗采海砂,不构成非法采矿罪。针对这一辩护,公诉人当庭举证,用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了这些被告人明知盗采海砂是国家禁止的违法行为,依然铤而走险、非法获利,属于典型的非法采矿罪,法律适用无误。
部分参与运输、收购、销赃的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这些被告人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无主观恶意,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针对这一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分别当庭举证:参与运输和销赃的犯罪嫌疑人均明知经手海砂是非法开采所得,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非法运输、收购海砂均获得数额较大的犯罪所得,且有帮助其他被告人毁灭证据的不法事实,所以适用掩饰犯罪所得罪无误。
此外,部分被告人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告人实施采砂行为的地点并非禁采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砂。针对这一辩护意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海洋局、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具的书函证明。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环渤海地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未审批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从法律角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实施开采行为的海域均是禁采区,驳回了辩护意见。
3月20日,秦皇岛海港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4月21日,系列盗采海砂案二审宣判,秦皇岛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4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总计200万元,追缴赃款70万元。至此,这条涉及海砂盗、运、购、销链条被全部打掉。(周宵鹏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