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秩序大整治执行最严交规
二十二条
为优化市区交通管理秩序,整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申并严格执行有关交规二十二条:
一、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的罚款5元。
二、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30元。
三、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罚款20元。
四、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驾驶非机动车手中持物的罚款30元。
五、行人在车行道上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罚款10元。
六、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外环路行驶的罚款50元、驾驶两轮摩托车进入外环路行驶的罚款100元,记3分。
七、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未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罚款10元。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30元
九、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20元。
十、三轮车加载动力装置的罚款20元。
十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罚款20元。
十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便道停放的罚款100元,在设有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地方停放的罚款100元,记3分。
十三、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以及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罚款200元记2分。
十四、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路段掉头的,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十五、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罚款50元,记3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50元,记3分。
十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罚款200元。
十七、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行人先行的罚款100元记3分。
十八、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机的罚款50元,记2分。
十九、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记2分,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罚款50元。
二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记12分;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记12分;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记12分。因车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等有关证明的给予警告处罚,再次查获的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
二十二、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的,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