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任某于2015年雇佣李某、张某等工人在其经营的玻璃安装门市内工作。同年11月份,任某将该门市关闭,采取手机关机、外出逃避等方式拖欠支付其雇佣的工人12万余元工资。李某等工人多次至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灵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6年两次依法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任某仍未支付。2016年12月28日,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受理后,灵寿检察院积极联系侦查部门,联合组织任某亲属为其筹集资金,尽力先行归还部分拖欠工资,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被告人任某家庭困难,委托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派出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详细讲解法律规定,使任某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答应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拖欠工人工资。该院遂以任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灵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为防止再次出现此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该院向灵寿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履行监察职能,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该院结合劳动保障部门,采取“送法进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为当地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不断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李莎 刘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