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各县(市)监测数据采用其辖区范围内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工业新区采用衡水市监测站监测点数据,桃城区采用衡水市环保局和电机北厂监测点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将按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50%权重和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5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排名。对排名最后的县(市、区)扣缴生态补偿金200万元,用于全市大气污染治理。
衡水市大气办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通报扣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情况。各县市区须按照通报要求,于15日内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上缴市财政国库。不按要求上缴的,不予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同时,衡水市成立了燃煤综合治理、工业企业综合治理、扬尘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综合治理、造林绿化和湿地保护五个专项督查组,自5月15日起,利用十个月时间,围绕各县市区农村散煤治理、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和煤改气、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散小乱污”综合整治、优路控车管油、扬尘综合整治及城镇造林绿化和湿地保护等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每月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为确保活动效果,此次专项督查以现场随机抽查为主,不定时间、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不掩盖、不回避,持续跟踪督办,对县市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进展缓慢、措施不力、拖欠任务的,进行通报、预警、督办,对轻视敷衍、慵懒懈怠、屡推不进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