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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风景名胜区不达标或将被撤销

来源:邯郸广电网编辑:滴答雨2017-05-15 15: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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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河北省住建厅公布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当依法追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月14日,河北省住建厅公布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建立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风景名胜区因保护管理不力致人为破坏被撤销称号的,应当依法追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评估对象,抽取比例为风景名胜区总数的20%以上,五年内完成一轮评估。上一年度已评估过的风景名胜区不在下一年度的随机抽取范围内,但上一年评估问题较严重的风景名胜区在下一年度可以安排重新评估。省风景园林与自然遗产管理中心建立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专家库,管理评估一般由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实施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建立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或者保护管理明显不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等严重问题的,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并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挂牌督办。

  对受黄牌警告的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整改期原则上为1年。受黄牌警告的风景名胜区,整改验收达标前严禁新增建设项目。黄牌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省级风景名胜区资格;风景名胜区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省政府建议予以撤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再具备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一级以上景点(景源)遭到永久性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被人为干预或者破坏,丧失自然状态或者历史原貌;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严重侵入核心景区;其他严重情形。

  风景名胜区因保护管理不力致人为破坏被撤销称号的,应当依法追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在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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