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无张贴车险、保险标识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赤城县独石口北栅子村,途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独石口中队检查站时,无视执勤民警的指挥,拒绝出示证件,驾车强行“冲卡”,将站在车前阻止其逃跑的民警顶撞到前车盖上,拖行约60米,导致执勤民警从车盖上掉下受伤。其间,被告人李某还将执勤民警用于执法的一台摄录一体机摔坏,后驾车逃跑。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故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致人受伤并损坏执勤设备,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规定,遂依法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