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承遗产,过继子将养父女儿告上法庭
1953年,祖籍保定的郑老汉到黄骅工作,婚后只有一个女儿郑丽(化名)。1977年,郑老汉与侄子郑明(化名)及其父亲订立过继单,三方约定“郑明过继给郑老汉,郑明将郑老汉养老送终后,家产等一切都归郑明所有”。
2011年郑老汉的妻子过世,2015年郑老汉也过世了,二老的后事都是郑老汉的女儿郑丽料理的。不料2016年3月,郑丽突然接到了法院的诉讼文书,这才知道郑明将她诉至法院,请求返还郑老汉夫妻的房产、存款、丧葬费等全部财产约52万元。
郑明认为,作为过继子,他一直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更于2012年来黄骅打算接郑老汉去保定养老,但因郑老汉拒绝才没有成行。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郑老汉却无故违反协议约定,将财产交给郑丽继承,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过继子无法提供赡养养父的证据败诉
被告郑丽却提出了不同意见。为方便照顾父母,郑丽婚后购买了与父母同一小区的住房,2012年—2015年郑老汉八次入院,住院联系人均为郑丽夫妻,其父母的丧事也都是郑丽夫妻料理的。对此,郑老汉的邻居、同事作为证人予以证实。而郑明一直生活在保定,不仅没有尽过赡养义务,还接受过郑老汉的经济帮助32000元。
黄骅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郑明作为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为享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却不能证明其对被继承人郑老汉履行了约定的赡养义务,故不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被告郑丽对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证据充分,同时提供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认定被告郑丽履行了赡养义务。
因原告郑明提交证据不足,黄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郑明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郑明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郑明上诉,维持原判,承担二审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