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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男子大学图书馆偷书被抓 获刑1年罚款2万元

来源:燕赵晚报编辑:保存2017-05-04 12: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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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兵)鲁迅先生的小说《孔乙己》中,描写了一个精神迂腐的小人物孔乙己。一句“窃书不能算偷”让人记忆犹新。在现实社会中,有这么一个偷书人,目标是大学图书馆,结果被抓并被指控为盗窃罪。今年5月3日,法院对这个偷书人的判决生效。

  2016年5月11日上午,市民纪某闲逛到位于南二环附近的河北师范大学校园后,走进了学校图书馆四楼。在咨询过图书馆老师后,纪某来到绘画类图书珍藏处翻看图书。

  在看书过程中,纪某发现图书馆里的书籍都比较珍贵稀有,便动起了歪念,打算偷几本拿到古玩市场卖掉赚点钱花。为此,纪某将八本书分别放进随身的黑色提包并夹到上衣中,准备分两次偷出图书馆。

  第一次,纪某成功将装有四本书的黑色提包带出并放到临时存储柜旁边的地上。当纪某第二次用上衣夹着四本书经过阅览室门口时,报警器响起,图书馆老师当场将纪某拦下。了解情况后,老师对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纪某交出手上的四本书后,被学校保安赶出校园。

  事情并未结束,当天下午,纪某再次来到图书馆,想把他的黑色提包和包里的四本图书带走。这次,纪某又被图书馆老师发现并报了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赶到图书馆将纪某抓获。

  经过调查,纪某在河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四楼自然科学与艺术中心内,先后盗窃《关山月画集》《潘天寿》《齐白石扇面》等八本珍贵书籍,价值人民币共计16500元。

  裕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返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截至今年5月3日,纪某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提醒,书籍本是文雅之物,即便爱书,也不能“爱不释手”顺手带走,这种行为既不“文雅”,也玷污了书籍的美好。若是将书据为己有,甚至是为卖钱而偷,这与偷窃其他实物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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