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史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纠葛,史某提出分手,刘某怀恨在心,准备了农药和刀片。刘某约史某吃“分手饭”,表示此后不再对其纠缠。二人喝酒时,刘某提出和史某和好遭到拒绝,遂产生了杀害史某的念头。刘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倒入啤酒,强迫史某喝下。史某拒绝并将掺有农药的啤酒打翻。刘某便用准备好的刀片将史某右手手腕割伤。史某在反复恳求刘某同意其去医院就医无果后,只得被迫答应与刘某和好,才被送到医院救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喝农药、割腕的行为会导致死亡,仍对被害人史某采用该行为,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