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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千万元 13人获刑

来源:燕赵晚报编辑:保存2017-04-25 08: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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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除重判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本金外,还分别判处了涉案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被告人陈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5日,该公司与井陉县某村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由该村提供土地、该公司提供资金,共同合作开发建设新民居工程项目“某某新城”。2011年11月13日,该公司及陈某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授权孙某为该公司合法代理人,在该村开发项目中,代表本单位与陈某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项目有关的事务。2012年5月19日,该公司及陈某又出具“授权书”,授权孙某为该公司唯一的决定权人,与相关单位处理、洽谈、决定新民居项目“某某新城”所有事宜,孙某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完全有效。

  自2014年上半年起,该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孙某、陈某经商量后,雇佣被告人窦某、白某、林某、陈某、贾某、吴某、贾某某、赵某、冯某、刘某、倪某、王某等人作为该公司业务员,在石家庄市内各公园、超市等人口密集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散发传单或通过熟人介绍,进行借款并承诺给付较高利息的方式,以在建的“某某新城”房屋作为抵押,诱使出借人将钱出借给该公司,并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项目建设,从中获取返点或提成。2014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借款合同陆续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本金,且部分未到期合同不再给付利息,后该公司从石家庄市某大厦办事处撤离。该公司以此方式非法吸收29名集资参与人存款数额共计1002.7万元,其间给付过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利息共计109.5万余元,本金均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由被告人陈某、孙某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者、实施者,所吸收资金由其支配使用、被告人陈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和其名义吸收存款,并全权委托孙某经营公司,二人系主犯。被告人窦某、白某、陈某、林某、吴某、贾某某、冯某、赵某、刘某均为该公司雇佣员工,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近日,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处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责令该公司、被告人孙某、陈某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本金893.1万余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各40万元;根据被告人窦某、白某、陈某、林某、贾某、吴某、贾某某、冯某、赵某、刘某、倪某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也都分别判处了不同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一些地方时有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且严重干扰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因此,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要认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一些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如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或被骗时,要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侦破案件。(记者南开宇 通讯员李忠勇 王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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