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调整,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公安机关统一受理与停车场有关的投诉举报事项,协调配合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于三十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标志牌、公示牌,公示牌上应当标明经营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时间、泊位数量、收费依据以及标准、监督电话等。如停车场工作人员不佩戴停车场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服务标志,或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或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则可拒付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