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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地铁通车在即,七大类物品禁止携带!

来源:即通客户端编辑:保存2017-04-08 1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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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通客户端报道(河北台记者杜岩卿 石家庄台记者刘英志)今天(4月7日)上午,石家庄市召开《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今年6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那么《条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特别是对广大乘客乘坐轨道交通方面有哪些规定,哪些行为在乘坐轨道交通时是不被允许的呢?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时洪斌:“制定《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用法律来保障我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十分必要,对推动我市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建设也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韩春素表示,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自2012年9月开工以来进展顺利,目前,在建的石家庄地铁首开工程30公里已于今年2月20日开始试运行,计划6月底载客试运营。《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意义重大。

  韩春素:“现在所有车站、停车场、车辆段都已经进入正式工作状态,很快就会接受省交通厅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以后就可以正式试运营。《条例》的颁布将对石家庄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提供法规保障。”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一共有七章,七十九条。内容涵盖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保护区与设施保护、运营管理、安全应急、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其中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列车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提示等信息公布于车站和列车内醒目位置。列车因故延误或推迟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报站名和文明提示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在条例中,对广大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

  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相关规定,接受、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卡)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车票(卡)、持无效车票(卡)、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的票款。违反这一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一)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

  (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三)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器械;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六)重量、体积、长度超过规定的物品;

  (七)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进站的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公告。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影响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骑(滑)代步工具;

  (四)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

  (六)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七)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八)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九)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

  (十)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遮盖、污损、擅自移动各种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交通设施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强行上下车;

  (六)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七)擅自进入司机室、轨道、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推挤或损坏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列车等;

  (九)在车站、车厢、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

  (十)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十一)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精神病人、智障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和着装不文明者进站乘车。

  乘客应当正确使用电扶梯、自动售检票机等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范围内,禁止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1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派发物品等行为,保障乘客通行和紧急疏散。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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