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南赵北》小编注意到,在这个条例中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
具体违规处罚方面如下:
经营者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摆设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室外场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十元罚款;
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便溺的处三十元罚款;
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焚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和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阻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