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2日晚22时许,在保定市徐水区某村变电站,因行车让道问题,被告人霍某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霍某伙同被告人苏某将刘某某驾驶的汽车损毁,并对刘某某殴打。经鉴定,车辆损毁价值2520元。经调解,被告人霍某、苏某等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得到谅解。
被告人霍某、苏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