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份,邱某到内丘县一烟酒批发点应聘,负责该县金店区域的送货和清收货款,月基本工资1200元,绩效另算。小伙子聪明能干,一个月就获得老板信任,老板还给他配了一辆送货车。
事情从第二个月就开始了。发工资前,邱某手头有点儿紧,就从收回的酒款中挪用了1000元,工资发后,他还了1000元。
发现这样做没有不良后果,于是邱某挪用货款的次数就越来越多。“我需要用钱时,就直接花收回的货款,后来货款越花越多,就补不上了。”邱某说。在公司的催要下,邱某觉得收不了场了,于是在2014年12月中旬向公司提出辞职。
经过与销售点核实,公司发现邱某从事销售工作期间,采取瞒报销售收入、伪造销售情况、以公司名义从送货网点要回货物不上交等手段,共侵占公司货物、货款总计价值约25万余元。
一年时间,花了25万元,钱都花哪儿了?“3万多做生意赔了,十多万在游戏厅玩打鱼机输了,剩下的钱不知道花哪里了。”邱某交待。
内丘县人民法院认为,邱某作为公司的销售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责令其退赔侵占的货款。(本报记者米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