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和郭某均为元氏县人,2016年5、6月份,二人相互勾结,预谋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破坏汽车玻璃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为此,二人准备了相应作案工具,并共同实施了多次犯罪作案:2016年6月19日,他俩驾驶摩托车从居住地元氏县窜至井陉县测鱼村张河湾水库下游,发现停有一辆汽车,便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破坏汽车玻璃方式,盗得被害人高某车内女包一个,内装三星手机一部,在逃跑过程中将女包及手机丢弃路旁。随后,二人又窜至张河湾水库库区中段,采用同样作案方式,盗得被害人管某车内现金1600元及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在逃跑过程中将平板电脑丢弃路旁。
2016年7月2日,王某与郭某预谋再次到井陉县测鱼村张河湾水库附近盗窃车内财物。二人驾驶摩托车从元氏县窜至井陉县测鱼村张河湾水库途中,遇到同乡刘某(另案处罚),便邀刘某去给望风。之后,王某与郭某再次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破坏汽车玻璃方式,盗得被害人李某车内女包一个,内装现金7元,3人在逃跑时被抓获。
另外,警方还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在2015年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赞皇县张楞乡杨家山、上王小峪村、白草坪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破坏汽车玻璃方式盗窃作案4起,盗得现金、手机等财物若干的犯罪事实。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9起,郭某参与盗窃5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多次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近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蔡洪坡 通讯员李忠勇 王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