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向任某某谎称其认识北京首钢总公司领导,能在迁钢公司安排工作,任某某让李某某忙将王某某、刘某某安排到迁钢公司工作,并给付李某某人民币170000元。李某某将钱用于做生意和给其父亲看病。后在任某某的追要下,李某某返还任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月3日,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男,38岁,河北阜城县人)将负责给公司运送的电煤私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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